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三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三条 用药人应当按照药品的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药品,并采取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的,应当专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的,应当专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