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一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一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购进假药、劣药;
(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三)违法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购进假药、劣药;
(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三)违法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