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二条 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的品种、属性、数量设置相应的专用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养护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