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二条 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的品种、属性、数量设置相应的专用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养护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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