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五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五条 用药人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