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八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八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在分装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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