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条 用药人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履行处方审核、用药监测评估、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医师合理用药,参与查房和会诊、制订治疗方案等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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