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处方中开具的进口药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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