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用假药、劣药;
(二)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应用假药、劣药;
(二)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