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