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使用中的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