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研究和评价,发掘、验证药品安全风险信号,组织专家参与药品安全风险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