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药人应当遵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对用药人的药学技术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对用药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信用管理,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用药人应当遵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对用药人的药学技术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对用药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信用管理,依法开展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