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用药人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