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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