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药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以及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