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