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八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八条 用药人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购进没有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