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