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受药人享有质量优良的用药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药品使用秩序,鼓励、引导科学合理用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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