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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