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其应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