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七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应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与相关单位和公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