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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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财政、审计...
第六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
第七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七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应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与相关单位和公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
第八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必须从严掌握,因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需要必须收费的,只能以补偿正常合理的实际支出为限...
第九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九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结合财政拨款情况,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核定。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和变更行政性收费项目,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
第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和变更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全省范围内的收费,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重要收费项目应予以公告。
省业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非联合行文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票据,除按国家规定或经省财政厅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
第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监督,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项收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
第十七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
第十八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
第十九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三)超出规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的,按照有关财政、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对现行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规定,应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其中有关收费票据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