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的,按照有关财政、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