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三)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五)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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