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受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保密。对检举、揭发非法收费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