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监督,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项收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不得乱搞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等。收费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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