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票据,除按国家规定或经省财政厅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