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重要收费项目应予以公告。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及其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设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