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非联合行文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