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