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和变更行政性收费项目,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
制定和调整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