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必须从严掌握,因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需要必须收费的,只能以补偿正常合理的实际支出为限。制发证、照、簿、卡等,凡财政部门已拨给制作经费的,不得再收费;未拨给制作经费的,只准收取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或手续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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