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九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结合财政拨款情况,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核定。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充,收支相抵”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