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