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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