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其中有关收费票据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