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对现行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规定,应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