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