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