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