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