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的;
(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监测报告的;
(三)未按照要求将年度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的。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的;
(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监测报告的;
(三)未按照要求将年度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