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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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
第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查、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统称综...
第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
第五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导检查、跟踪评价和信息共享制...
第六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
第七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机制,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活...
第二章 评价
第八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九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
第十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
第十一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
第十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前期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规划方案同步编制、同步论...
第十三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并包...
第十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
第十五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
第十六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六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相邻区域或者规划实施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受影响区域的县级以上人...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七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
第十八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有关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
第十九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审查: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
第二十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
参加审...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小组审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审查小组应当出具通过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真实;
(二)评...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出具不予通过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拒绝签字的...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文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草案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在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九条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
第三十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一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按照规定编...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