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将建议及时反馈规划编制机关和规划审批机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将建议及时反馈规划编制机关和规划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