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