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草案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