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文本、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审查意见、规划优化调整建议采纳以及不采纳说明等资料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