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在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并可以通过直接引用、减少环境影响评价章节等方式对下列内容进行简化:
(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和环保基础设施现状;
(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三)政策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资源承载力分析和跨区域环境影响。
前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进行补充完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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