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九条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对规划的后续实施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对规划的后续实施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